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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解析哪些不能认定为彩礼

2018-1-15 16:21:36 浏览:64次

网友提问:律师您好,我想问一下哪些是彩礼。
是这样的,我跟我女朋友恋爱三个月,恋爱期间,我前前后后送了她大约5万元的东西,后来准备结婚的时候,我又给了她8万。
我想问一下,这些钱我是不是都可以拿回来?

阳光律师事务所解析:结婚彩礼,也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

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聘礼或彩礼。

彩礼的多少,随当地情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各方面因素而定,但数额一般不在少数。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从法律角度审视彩礼给付的目的,其实不难发现彩礼的目的,是彩礼予以返还的一个基本条件。

“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

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旧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

您恋爱期间给的5万不能算彩礼,后面的8万就要看你给的时候是以什么名由给的。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不了解的,可以随时来电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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