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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夫妻一方单独出售夫妻共有房屋是否有效

2018-6-7 17:34:21 浏览:27次

深圳立帮律师团在代理的多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会涉及夫妻共同所有房屋被夫妻一方单方出售的问题。
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将会造成另一方重大的财产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单方出售夫妻共同所有房产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深圳立帮律师团结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为大家讲解。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实质上由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房屋在进行房屋登记时登记在了夫妻一方名下。
夫妻一方在与第三人商定卖房时,可能与配偶进行过商议,也可能没有进行过商议就与第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签订之后,卖房人的配偶作为房屋共有人,以卖房人未经其同意为由请求确认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另外还有一种普遍的情况,即对于夫妻一方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事,其配偶是知道的,但是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后,由于房屋价格上涨而反悔,其配偶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这两种情况都涉及夫妻内部权利义务关系和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买卖房屋的外部权利义务关系的处理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第1款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一款的适用有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第三人属于善意购买,而非与配偶一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第二,买受人支付了合理对价;

第三,买受人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

在这三个条件均已具备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这时候带三人需要就己方属于善意取得承担举证责任,即证明卖房人配偶知情且同意卖房,否则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后,可能确实损害了出卖人配偶的权利,为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咨询热线:杨律师,18018787110

广东鹏城阳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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