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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合同律师|货款纠纷卖方无需到被告住所地起诉

2018-7-13 17:50:27 浏览:29次

货款纠纷中,在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或供货合同中,卖方一般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但如无约定争议解决的管辖法院或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时,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对于买卖合同中货款纠纷案件,出卖方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很多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要求到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立帮律师团指出,卖方遇买卖合同纠纷、货款纠纷,可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诉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法院2017年12月28日的(2017)最高法民辖26号民事裁定书,明确的告诉我们最高院对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适用意见:即因货款纠纷,卖方住所地作为货币接收地,具有管辖权!!!因此,以后对于买卖合同中的货款纠纷,在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及管辖地的情况下,卖方可以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用再舟车劳顿跑到买方住所地去打官司了!!这极大程度降低了卖方的维权成本!

团队介绍

深圳立帮律师团多年来致力于婚姻法、公司法、合同法、刑法的实务及交叉领域风险防范研究,均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执业经验,代理过众多重大、复杂的婚姻家事案件;为诸多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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