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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美国的途径评估跨国经理绿卡EB1

2018-9-26 16:20:21 浏览:24次

移民美国现在可供选择的途径有限

对于中国大陆公民,移民美国的途径几近封死了。
目前具有普遍适应性可供选择的途径,可能只有三种:美国投资移民EB-5、跨国企业经理EB-1c和杰出人才EB-1a。
这几种签证虽然都是一步到位的美国绿卡,也都有广泛的人群能够申请,但是,他们的缺点也是非常突出的:美国投资移民EB-5时间太久,估计现在排队审理时间超过10年;跨国企业经理EB-1c代价太高,移民局对于申请人管理的美国公司的规模、历史、雇佣等有较高的要求和严格的审核;杰出人才EB-1a门槛太高,申请人只有在自己从事的领域有较深的造诣、较广的知名度和较大的成就才能保证申请成功。
美国工作签证是很有价值的过渡。

在上面三种可供选择的直接美国绿卡的移民项目之外,还有相关联的两个美国工作签证可以考虑:跨国企业经理L1和投资者工作签证E2. 这两个签证虽然不是一步到位的绿卡,但是它们与上面提到的三个绿卡都有着直接的过渡关系,可以让申请人及家人在短短几个月内先定居美国。
其中L1工作签证,申请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下面有相关介绍);E2工作签证则申请人只要有钱就可以。
但是,E2工作签证是没有对中国大陆公民开放的,申请人首先需要投资入籍加勒比海岛国格林纳达,使用格林纳达护照才可以申请(请参见美嘉出国其他关于“格林纳达护照”和“美国E2签证”的介绍)

美嘉出国将分别对上述绿卡和工作签证类别进行比较评估。
今天首先从跨国企业经理绿卡EB-1c开始:

美国跨国企业经理EB1-c绿卡,是跨国企业内部人员调配的永久居民签证。

申请的条件是申请人在过去的3年里至少有1年被跨国企业派驻美国管理美国的母公司或子公司,并担任高及管理职务。
这个移民类别看似简单,但其申请实难度很大。
申请人必须同时在跨国企业的美国公司和海外公司工作过,并担任高及管理职务,而不只是企业的投资人或所有人就可以。
作为高及管理经理,申请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在跨国公司的海内外公司有人事或关键业务的管理经历,包括详细的职位职责描述、具体分工和从事的具体工作内容。

如果申请人是负责人事管理,申请人可以是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者,当然蕞好是技术人员管理者的管理者。
申请人所在的组织架构至少要有三及:申请人-经理-雇员。
只有这样,申请人高及管理者的背景才能支撑起来。

如果申请人是负责业务管理,申请人需要证明他负责的业务在公司的核心地位,还要证明他作为管理者的决策权和财务审批权限。
业务管理者申请这个移民签证有难度,移民局审理更加严格。

申请人管理的美国公司也很关键。
公司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管理的美国公司是真实开展业务的,公司有一定的经营实力,公司可以为申请人提供永久性管理职位。
该公司绝不能是一个空壳公司,成立的目的就是为了雇佣申请人以达到移民。
公司还需要证明雇佣申请人作为高及管理人员对于该公司在美国的经营是必要的。
另外,公司雇佣的员工人数也要达到规模(比如至少能够支撑管理的三及结构),否则移民局也会认为公司太小,不需要雇佣一个全职的高及经理。

L-1工作签证是EB-1c跨国经理绿卡的前提

工作签证L1是与美国跨国企业经理移民签证EB-1c相衔接的。
虽然L1签证的申请资格与美国EB-1c签证类似,但是审理的严格程度差别很大。
所以,L1签证可以作为EB-1c签证的试验签证。
申请人及家人可以通过L1签证登陆美国,在跨国公司的美国公司工作,然后符合条件后,申请美国EB-1c绿卡。

L1签证是有有效期的,一般第一张签证可能是1年或3年,到期可以续签。
蕞多只可以续签到7年。
如果没有成功在7年内转成绿卡,L1签证就不能再续签了;相比之下投资入籍格林纳达后申请的投资者工作签证E2优势明显,因为E2是五年有效期签证,且可以永久续签。
如果申请人持有格林纳达护照和E2签证,在美国跨国公司投资并担任高及管理职务,有更宽松的机会转绿卡。

与美国E2工作签证一样,L1签证持有者的配偶也可以获得工作签证,并允许在美国工作。
他们的21岁以下的子女也会获得签证,可以在美国读书,与当地学生同等的待遇。

在美国管理分公司可以有两种方法实现,优势有区别

如果申请人已经在海外公司工作并担任高及管理职务,只是这家公司在美国没有分支机构,那么,该公司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在美国设立分公司:收购或入股现有美国公司或投资创办新公司。

相比之下,收购或投资入股一家现有的美国公司是较好的做法。
因为,这样的话,美国公司已经是在运营中的,委派的高及经理可以直接对原有的业务和人事进行接管就可以了。

如果是由海外公司在美国投资新办一家公司,虽然也可以申请EB-1c,但是难度会大一些。
美国的新公司必须经营满一年才可以申请跨国经理绿卡,而且还要证明这个美国公司之后仍然会继续经营,继续雇佣申请人作为高及管理者。
根据我们的经验,新成立的美国公司蕞好经营2-3年以上再为申请人申请EB-1c绿卡,这样才会有较多有利的经营和管理凭证用于保证申请成功。

移民局审理EB-1c考虑的其他因素

美国移民局在审理跨国企业经理EB-1c绿卡申请的时候,会考虑多种因素。
其中美国公司的规模和申请人在美国公司发挥的管理作用是比较关键的,上面已经讨论了。

其他的因素还包括申请人的英语能力。
我们就遇到移民局的提问,要求解释申请人的英语不怎么好,怎么可以管理美国公司和美国雇员?对于这样的提问,是比较难回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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