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造条件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注册为一般纳税人。
2.转让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每月纳税人申报)或者连续4个季度(季度纳税人申报)的累计销售额不足500万元。
3.纳税人登记前营业期限不足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或者季度)平均销售额计算,累计销售额为12个月或者4个季度。
二是普通纳税人改造小规模纳税人的过程。
1.纳税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应当填写《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见附录)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并提供税务登记证;名称税务不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
2.纳税人申报的内容与税务登记、申报信息一致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
3.报税内容与税务登记、报税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当场通知纳税人。
4.一般纳税人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分登记纳税人)后,自登记之日起下一期间按照简易税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在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支付。
5.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扣除的进口税额和转让日当期终了时扣除的税款,记作“应纳税款—输入税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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