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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准备注销了,股东尚未缴足的出资该如何处理

2019-3-23 16:49:21 浏览:12次

公司解散时,如果股东有尚未缴纳的出资,此时还需要补缴吗?当然需要的,尤其是当公司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况下,未缴纳出资涉及债权人的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有两种:

一、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即出资时间已到,股东违约未履行出资义务;二、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认缴注册资本制度下,这种情形是常见的,一般情况下公司股东认缴注册资本的时间都会比较长。

但是,如果公司解散了,应缴未缴纳的以及认缴未到期的出资是属于清算财产。
如果清算时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对外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应缴未缴纳的出资、认缴未到期的出资,本质上都是对公司的负债,简单的说是股东或投资人欠了公司的钱,公司解散时要归还给公司,作为公司财产进行分配。
如果在解散时公司又对外负有债务并且不足以向债权人清偿的,股东更应当补缴。
未缴纳出资的股东需要在未缴纳出资的金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而对于未经营零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出现债务的可能性基本为零,股东自然可以不用继续出资,签字同意办理清算注销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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