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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解析小产权房离婚时怎么分割

2018-7-10 17:10:32 浏览:81次

深圳诸多离婚案件中,会存在小产权房的分割问题,由于小产权房不真正构成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产权,产权房的转让目前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深圳法院对于小产权房纠纷大都是采取不予处理的态度。
但小产权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怎么分割呢?深圳立帮律师团为您讲解。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有一项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为在深圳存在大量小产权房,离婚案件中常会涉及此类财产的分割,故本地中院针对此项财产的分割出具了明确的裁判指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三十三规定:“离婚时当事人请求对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农村自建房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房的使用权作出处理,判决享有使用权的一方应当补偿对方使用期间该房相近地段一半面积房屋的租金损失;当事人请求对违法建筑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处理,但当事人请求分割违法建筑拆除后的残值部分除外。

因此,司法实践中深圳市各区法院通常仅对小产权房的使用权进行分割,由双方协商确定使用价值,获得小产权房使用权的一方按照使用价值(即租金损失)补偿给另一方。
若诉讼中,双方对该房产无法协商确定使用价值,可以由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竞价获得房产使用权,竞价取得房产使用权的一方按照竞价金额的一半现金补偿给另一方。

深圳立帮律师团多年来致力于婚姻法、公司法、合同法、刑法的实务及交叉领域风险防范研究,均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执业经验,代理过众多重大、复杂的婚姻家事案件;为诸多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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