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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法院认定|违约金过高及调整的标准是怎样的

2018-8-6 17:45:10 浏览:17次

在经济合同纠纷中,通常会约定一方违约时,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而对于违约金的约定,违约方一般会认为违约金过高,在诉讼中要求降低违约金。
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违约金过高的标准是怎样的呢?是如何调整的?深圳立帮律师团为你解析。

1、按照《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违约金过高。

2、关于双方的举证责任。
在当事人请求对违约金予以适当调整的情形下,违约方首先要对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由于对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守约方较之违约方就损失事实和相关证据都具有更强的证明能力,因此,不应过分强调违约方的举证责任。
违约方如果能就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这一问题使法官产生合理怀疑,就应当认定完成了证明义务。
此时,应将证明责任分配给守约方,令其证明损失的数额及违约金的合理性。

3、关于违约金过高的调整。
法院在确定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时,一般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等多项因素予以综合权衡。
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这是衡量违约金调整是否正确的最高的判断标准。

团队介绍

深圳立帮律师团多年来致力于婚姻法、公司法、合同法、刑法的实务及交叉领域风险防范研究,均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执业经验,代理过众多重大、复杂的婚姻家事案件;为诸多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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