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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 商标法 中关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规定

2018-11-8 11:41:10 浏览:39次

如何理解《商标法》中关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规定

在《商标法》中第49条规定了: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关于这条规定要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1、须注册后未使用或继续停止使用已满三年。
若间断使用而其间隔未满三年者,仍不得撤销。
如曾有三年未使用的事实,但在被申请撤销之前,已经恢复使用者,亦不得撤销;

2、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时间计算,应当从申请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

3、须无正当事由:此处“正当事由”是指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者。
如政府进出口政策限制,破产清算或者有地震、火灾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理由不使用或停止使用的,认为有正当事由;

4、被许可人使用该注册商标视为使用,如果商标被许可人有使用且能提出使用证明者,则视为有使用,无论商标是否有办理许可登记,不影响使用事实;

5、对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提供使用的证据应该是和注册商标一致或视觉无差异。

以上就是关于《商标法》中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的规定。
如果有更多关于注册商标的问题,可以拨打我们的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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