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税务条例,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才须在香港课税,而源自其它地方的利润则不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
这项原则本身非常清晰明确,但在实际应用上,有时可能会引起争议。
为确保申请过程顺利进行,该利润除经确实来自海外,还须要求符合以下条件:
1、在香港没设有办事处(注册地址不属于办事处);
2、在香港没有聘请职员;
3、货物没有经香港;
4、货物没有在香港储存;
5、没有在香港贷款;
6、供应商与客户均是外地公司;
7、签买卖合同地方,不在香港;
8、所销售货品与所采购相符;
9、收款与付款可以对应。
最常见有资格申请海外盈利公司:
1、贸易公司(进出囗业务),
2、在香港以外提供服务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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